1.确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的基本原则
界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时依据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涉及疾病、生理、人体等私密领域和心理忌讳,有悖我国国情民俗,不宜在公共场所发布;二是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较为特殊,只针对有特定需要的少数人群,户外广告不应是该人群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
2.关于对医疗广告相关范围的界定
选择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等诊疗科目、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这些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作为禁止内容,是因为这些疾病在人们通常认知中的私密性相对较大,“男子”、“女子”字样则通常使人产生对这些疾病的联想,故不宜在公共场所通过户外广告广为传播。
3.关于对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广告范围的界定
禁止性生理卫生的产品广告,主要因为其内容的私密性和与国情民俗的局部冲突性,容易造成市民和社会的反感。性生理卫生的指向不局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禁止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其所涉及的领域同样有很大的私密性,不宜在公共场所通过户外广告广为传播。二是防止未成年人在无专业指导的情形下过度接触此类信息。《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中规定,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所有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将以上内容列入禁止发布户外广告的范围,也与该行政规章的立法意图相吻合。
4.关于殡葬用品或服务广告范围的界定
这一范围的界定主要基于对民众心理忌讳的顾及。
5.关于对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范围的界定
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主要是针对女性内衣广告、女性丰胸美乳的产品或服务广告等作出的相对裁量标准。如广告中以真人为模特并突出显现女性生理特征部位、较多暴露女性身体的,则列入禁止范围;如广告中以真人为模特,较少暴露女性胴体的,则不予禁止;如广告中以艺术(非仿真性)卡通形象为模特的,不列入禁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