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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次数:1402 次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又开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一年财务收支盈利的最终反映,不仅要求企业既要按会计制度真实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而且还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总结过往的税务检查案例中发现的问题深圳地税向记者列举了如下案例,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的费用扣除问题。

  案例:

  某餐饮企业在2012年年5月成立并对外营业,,在3~5月期间,企业为营业前做最后的准备,为此发生了业务招待费。该笔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2012年支出?如可以,是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作为筹办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呢?

  广州地税负责人了解企业的情况后,详细解释具体的税务政策要求: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点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该笔业务招待费应作为筹办费,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后,可以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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