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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能否在取得发票年度税前扣除?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1490 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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