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住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机遇,进一步推进津台经贸交流合作,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
,日前,天津市工商局与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政府台办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条件,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用语限制,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台商投资企业委托出资,放宽台湾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放宽台资生产性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放宽台商投资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放宽对台资筹建项目营业执照的发放,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鼓励和支持台商重点投向天津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科技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允许台湾居民在天津申办个体工商户。
强化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强化对接服务机制,强化窗口服务制度,推行网上登记和年检,加强商标培育和指导,鼓励台商投资到天津开办广告企业,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数据分析与利用。
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台湾水果等农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依法保护台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帮扶,积极为台胞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台胞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