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和广药围绕王老吉商标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加多宝对该商标增值贡献巨大,如今广药说收回就收回,于情于理
,不少人都觉得这对加多宝不公平,至少应该依据加多宝的贡献予以补偿吧。但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双方未作补偿约定,法律只能认定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期间获得的运营回报就是收益,随着授权的期满,包括增值都必须转归商标权人。这就是商标的游戏规则。“王老吉”商标之争表明,企业经营管理不懂点关键性法律,确实可能“后患无穷”。
从法律角度讲,“王老吉商标之争”有哪些既成事实?
一,根据仲裁裁决,王老吉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即广药集团所有。根据仲裁法一裁终局的原则,此裁决已生效。
二,加多宝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规定认为,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主要集中于仲裁程序角度,而不是对仲裁事项的重新审理。这种程序问题包括“双方仲裁约定”、“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一方隐瞒了足以导致仲裁错误的证据”、“伪造重要证据”等方面。总之,是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而不是讨论裁决是否正确。如果不存在仲裁法所规定的这些足以导致撤销的程序瑕疵,裁决被撤销的可能性就很小,因为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干涉仲裁员对法律问题的看法。
《仲裁法》其实是把仲裁和诉讼分置成两条线。仲裁是排除诉讼的,制度设计也是给仲裁员根据案件事实独立自主裁决案件的权利,仲裁员如果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以及他的内心确信,能够做出这个合同无效的裁决,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考虑他的仲裁是否适当,只考虑程序性问题。
裁决前,王老吉商标被加多宝租借期间双方就有不少侵权争议。裁决后,广药又推出红罐、绿罐“疑似”原加多宝王老吉红罐装凉茶,法律上是否会认定这种做法侵权?
首先,商标的所有权和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是联系在一起的,但这并等于商标收回后附着在商品和商品生产方的商誉也一定要归商标所有人。现商标使用权人也不能任意利用仅依附于原使用者的商誉。比如说,汶川地震的捐款是加多宝捐的,广药不能因为自己是王老吉商标最终持有人就认为该善举是自己的善举,进而获得本应属于加多宝的商誉。如果广药这么做了,加多宝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虚假宣传”角度寻求法律保护。
其次,有外观设计专家已经证实,加多宝红罐包装的确获得过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但现在基本上都过了有效期,最晚一个到期的授权是在2012年6月10日。这样一来,加多宝是不能主张外观设计授权方面权利的。不过,依附于加多宝红罐凉茶包装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独立于商标权、专利权存在的。一旦人民法院确认该红罐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加多宝可以通过《反不当竞争法》寻求保护。广药在行使商标权的时候不能侵犯加多宝在其他领域的权利。
关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司法界往往考虑如下因素: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认知度,设计的独创性、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和混淆程度。有专家分析,从特有包装角度看,易拉罐以及收口设计显然是公有共知,特有包装界定难以成立。至于特有装潢,则要看相关公众的识别程度、广药推出的红罐包装模仿程度,如果后者确实造成公众混淆,加多宝就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角度提出法律主张。
再次,商标不等于产品,因此,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不等于能生产与加多宝原王老吉凉茶完全相同的产品,比如产品配方、生产地、专利的生产方法等,广药是不能碰的,否则也会涉嫌为相应的侵权。从这个角度讲,此王老吉非彼王老吉。
广药和加多宝为什么没有一开始上法庭彻底解决争议?
在较为专业的合同里都有争议解决条款,解决方式可以是仲裁或者诉讼。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倾向于避免伤和气而选仲裁,以为比诉讼要缓和,有利于创造合约友好的氛围。广药和加多宝当初也在合约中约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可能也是从友好角度考虑的。但按照《仲裁法》规定,双方如果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就意味着只能走仲裁,而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个合同纠纷。至于之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如前所述,只是对仲裁是否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非对裁决重新审理。
这个纠纷目前显然还没有结束。一旦加多宝方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最直接的后果是,加多宝近两年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失去了合同依据,从而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根据媒体报道,仲裁前广药就启动了商标价值评估程序,对王老吉商标价值给出了天价评估结果,很多人担心一旦广药集团启动侵权赔偿诉讼,加多宝可能被判处巨额赔偿。个人认为,法院未必完全据此判定赔偿额度,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双方对商标增值的贡献程度等都会纳入进行综合考量。
有人认为:加多宝既然花那么多钱打造和争取王老吉商标,为什么不创造自主品牌?
恐怕还是由于“王老吉”不仅仅是一个商标。“王老吉”身为凉茶始祖,能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历史文化的厚重感,故而被双方乐于重金打造和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