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个体工商户变更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家庭成员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姓名)。新家庭经营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公安机关姓名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