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财务人员问:最近我们公司工会组织看望老职工,并为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这部分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根据上述公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