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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选择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吗?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7-20    浏览次数:1452 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修理修配的个体工商户,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应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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