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近年来,每年年末都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提存数一直未做转回处理。该公司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文件并没有规定年末在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要转回以前年度提取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余金额。笔者认为,该企业这种做法,片面理解了税收文件,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