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的财税咨询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意向客户,通常面临以下问题:
1 由于频繁更换代帐人员,加之会计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不够专业尽职,导致公司的账簿不齐全,根本未按照会计法或税务的规定建立账簿。或者公司本身有意让账务混乱,以至税务检查时没有办法查清楚。
2 公司根据自称为专业人士的指点,开具阴阳收入发票。所谓的阴阳收入发票,是指用于记账的发票金额与交给其客户的发票金额不一致。尽管现在税务已经逐步取消了手工发票,这种操作难度增加不少,但是很多软件服务公司与时俱进,也开发出了相应的程序,导致即使是电脑开票,仍然可以开出所谓的阴阳发票。
对于第一种情况,很多公司的负责人不以为然,认为和税务解释一下缘由就OK了,其实不然,如果遇到税务检查,公司必须提供清晰的账务记录供检查。否则,公司如非有意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之六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 可以处理二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且公司需要限期改正。如有意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之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性质及其严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