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审批机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批准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公司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确认的租赁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公司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