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起,不论有无经营收入,是否亏损,或是享受减免税,都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这就是全面纳税申报。
全面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申报。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以及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二)减免申报。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并经批准减免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期经营状况、减免税种和减免税税额、减免性质及批准减免税文号,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零申报。当期达不到起征点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无经营收入或亏损), 也需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四)定期定额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期主动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请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延期申报。按税法规定,经批准同意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其延期后,也应按照规定申报,具体内容包括延期税种、延期税额、并递交有关批准延期申报文号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此外,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