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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公司注册支招: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解析及展望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04-22    浏览次数:1367 次  
随着我国“未富先老”的危机逐步逼近,我国大力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主的第二支柱补充养老。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引擎。
  一、当前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员工都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具体规定政策分别是: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见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二、关于节税金额计算的案例
  1.节约企业所得税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假设某企业2010年度工资总额6000万元,企业的年金缴费比例为8.33%,在不考虑工资增长因素的情况下,20年内累计可以节约6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节约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若假设工资以每年5%的水平增长,则20年累计可节约应纳税所得额9920万元。
  2.节约个人所得税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假设上述企业某员工月均工资为10000元,按工资的10%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个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45元。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每月按其月均工资的8.33%为其缴费,则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420元。每月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25元,每年节约1500元,不考虑工资增长和复利增长的情况下,20年累计可节约个人所得税金额为30000元。考虑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制税率,因此个人收入越高,参与企业年金所节约的个人所得税额就越高。
  三、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展望
  可以看出,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实际上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TEE模式。即在缴费环节纳税,投资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明确的税收征管模式在一定意义上结束了之前企业年金发展中个税执行缺乏依据、较为混乱的情况,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透明、规范的发展。同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明确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与一般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相当于将一笔收入分成两笔分别计税,与合并计税相比降低了职工的应税税率,从而减少了员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且减少的个人应纳税额随职工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体现了对企业年金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
  与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制度不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其税收优惠政策也处在调整完善过程中。从国际经验来看,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通常均采取一定的税优政策,这对于强化个人养老责任、大力推助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未来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税优力度,尽快推出个人缴费的减免税政策,能够实现平滑人口红利的战略目标,在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国民收入结构中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并且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的推进,在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领取阶段再缴税的更为合理的税优模式也将有条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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