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
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
、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
,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