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登记证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
工商登记注册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
缴销发票;
2、到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4、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到管理部门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部门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