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界定如下
: (一)“金融机构总部”、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界定,依据《实施细则》确定。
(二)“专业
金融培训机构”,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专门从事金融培训的机构;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专职教师10人以上、营业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三)“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是指因无力经营、濒临破产,而进行产权重组(不包括一般产权重组),且重组后注册地仍留在深圳的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补助或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项目。
三、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属《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资助范围但未明确标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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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市政府独立主办的项目,按照审核结果的100%给予补助;
(二)属于市政府合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50%给予补助;
(三)属于市政府协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30%给予补助,并按照非社会公共领域活动“市场主导、政府促进,逐步走向市场”的原则,逐步降低资助比例。
四、申报条件及资料
1.申请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法律法规不要求的除外);
(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按规定不予工商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设立文件;
(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
(五)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八)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交由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员工规模证明材料(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单等)、租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等证明其营业面积的相关材料;
(九)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供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十)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能证明其风险性重组的材料;
(十一)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除提供第(一)、第(四)至第(七)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二)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2.申请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前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地价款缴款收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
(四)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五)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购房发票;
(二)房地产证;
(三)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4.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若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还需提供原租赁合同;
(二)租房发票;
(三)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5.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报告一式3份;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正职高管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正式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所在单位应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业务管理部门,并同时按前条要求将新任高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现任高管人员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账户资料复印件一式3份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离职后的次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任职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6.申请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及市政府对举办项目的批准意见;
(二)项目经费的明细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直接拨入高管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五、金融机构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有效时限为:
(一)一次性奖励自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半年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年内;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延长至3年内;
(二)购地补贴自领取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之日起半年内;
(三)购房补贴自领取房地产证之日起半年内;
(四)租房补贴自所签租房合同起租日起1年内(遇起租日为1月份,申请有效期可顺延1个月);
(五)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自高管人员正式任命之日起半年内(若为1月份或7月份任职,申请有效期可顺延1个月)。
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专项资金资助,不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