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关注我们: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龙华财务代理验资报告,龙华验资报告会计代理,龙华公司注册 您身边的工商财税商务服务专家

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
0755-27446979
13928463436 洪生

新闻资讯

请问: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1027 次  

  客户提问:如果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企业将补充医疗费(工资总额的5%)作为保费支付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上述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拓业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一条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根据上述问题,问题所述情况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Copyright © 2025 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ICP备11073105号-1         技术支持:博盈通网络营销专家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司注册  2625919960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前海注册  2447813879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税务登记  2581938783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标注册  863542350
  • 感谢大家对我们的支持与厚爱,如有需要请点击咨询在线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