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一)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二)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集团公司的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