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1、按要求已如实填妥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登报遗失声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地税机关认可的报刊所刊登的遗失声明。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必须进行年检年审,并定期换证
。办理时限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通告。
纳税人申领税务登记证后,应将正本挂上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