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一些想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做好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在工商登记中,窗口受理人员在具体审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审慎审查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一是审查这两份材料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表述;
二是审查验资报告中的资金来源,对照公司转增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审查其是否为资本公积转增。
三是审查验资报告中验资事项说明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的对照表,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