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法规尚未健全的因素是什么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12-24 浏览次数:1445 次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由于目前我国审计法规尚未健全,监管不够规范,使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1、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是:
审计关系是指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三个主体。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完全有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由此破坏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给投资者的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乃至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影响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因素是:
从审计市场来看,客户掌握着审计人员的选择权,随着商品经济中人们对金钱价值的认可,部分审计人员在个人的经济利益面前受不住诱惑,放弃职业操守,使审计完全服从于企业的经营意识,丧失了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职能。审计人员有限的工作能力也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审计人员缺乏足够的职业素质,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的数据,缺乏必要的现代会计知识,欠缺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际判断能力,执业经验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够高质量进行有力的审计工作。自然难以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也就影响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经济方面的原因是:
在我国由于会计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划,而且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致使一些事务所为争取审计业务,千方百计不顾职业道德,通过拉关系、找熟人等采用一些不正当的联络方式,使审计工作一开始就蒙上了一层灰色阴影,不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职业道德去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公平竞争,而是形成了一种本身就无法可言的竞争,这种恶性竞争动摇了整个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势必导致一个不规范的审计结果,同时也完全降低了审计信息的可信性。目前民间自律机制还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致使整个行业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法律监控方面的原因是:
制度供给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例如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法律条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规定不够详尽,造成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是因为任何法律、法规和准则从制订、出台到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再加上情况的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管理者无法制订出面面俱到的法律、准则和条款来规范审计行为,这样就容易造成约束内容上的空白,难以及时持续地保持对审计独立性的支持。致使审计独立性得不到有效的监控,审计工作缺乏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