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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自然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1-05    浏览次数:1545 次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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